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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有土地之水溝作為建築使用乙案,請依照本部64.10.29.台內營字第657150號函(註三)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4.28.台內營字第8269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1.04.08.71建四字第19206號函。

二、檢送上開部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