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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端詢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名冊應記載事項為何一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2.04.11.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法務部102年04月03日法律決字第10100255520號書函及所附台端101年12月8日致該部首長信箱之電子郵件辦理。

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一節,按本署99年5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30181號書函(如附件1)釋略以:「『議事紀錄: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左:(一)會議名稱及會次。(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五)列席人姓名。(六)請假人姓名。(七)主席姓名。(八)記錄姓名。(九)報告事項。(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十二)其他重要事項。』為會議規範第11條第1項所明定,故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當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

三、另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應載明事項一節,本署95年10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51252號書函已有明釋。四、另公寓大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一節,請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另須注意該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