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受贈國民住宅未滿1年,惟該國民住宅係受贈自父親,且與父親共同於持有期間設籍至今,得否依受贈該國民住宅並有居住事實計算居住期間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9.7.21營署宅字第0990048321號函
一、有關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疑義一節,查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得不受居住期間之限制。」;復查內政部79年12月6日台內營字第876474號函略以:「......本案承購人......係原承購人......之前妻(原共同生活之配偶),於婚姻存續期間受贈國宅,其受贈至今雖未滿2年,惟事實繼續居住該國宅,自得依實際進住之日起算居住期間。」、內政部94年10月7日台內營字第0940086337號函略以:「......考量本案係原承購人之配偶,其受贈至今雖未滿1年,惟曾設籍於該國民住宅,爰得依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計算其居住期間。」、內政部95年3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50801518號函略以:「......考量本案......係原國民住宅承購人之配偶,雖其承受該國民住宅至今未滿1年,惟若其於承受該國民住宅前即已設籍居住於該國民住宅,得依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計算其居住期間。」,參酌上開函之意旨,若受贈國民住宅者係該國民住宅所有權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雖其受贈至今未滿一年,惟曾設籍於該國民住宅,得依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計算居住期間。
二、至於國民住宅是否符合移轉條件一節,依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19條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洽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