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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開發社區內新建建築物是否可以裝設預鑄式污水處理槽,不銜接專用下水道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4.1.28營署工程字第0940003346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社區」為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故專用下水道應將社區污水集中處理符合放流水標準後,依規定排放。復依下水道法第十九條並規定,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二、依前開規定,新開發社區既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則該區域內之污水,自應依法排洩於專用下水道之內。所詢專用下水道區內之新增建物裝設預鑄式污水處理槽,不銜接該社區專用下水道,主管機關自得就事實認定不予核發建築物之使用執照,且自無所稱獨立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責任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