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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宅補貼作業規定」(如附件)之「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重大災害災民」如何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96.4.23台內營字第0960802313號函

一、「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第7 目、第12點第1項第3款第7目、第18點第1項第4款第7目之「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指因罹患重大疾病致離職逾6個月以上者,且離職前3年內,就業期間合計滿1年以上者;至於是否需以勞工保險卡佐證1節,考量「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非均為勞工,故得以勞工保險卡或其他足資認定之文件認定之。

二、「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第8目、第12點第1項第3款第8目、第18點第1項第4款第8目之「重大災害災民」,指1年內遭致「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災害且經各災害之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災民。
 
附件 住宅補貼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