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24條中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規定相關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7.17營署宅字第1020044954號函
有關 貴府函詢依旨揭辦法第24條,倘申請人已於申請書表勾選具備加分資格,但未同時檢附相關文件,其後補正之證明文件日期為申請日後,是否符合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乙節,查旨揭辦法第4條第1項略以:「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租金補貼資格審查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爰若申請人已於申請書表勾選具備加分資格,仍得補正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補正之證明文件日期為申請日後,受理申請期間者,亦屬符合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