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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府函詢OOO申辦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育有子女換屋,欲換屋之住宅為與他人共有之房屋,得否認定為符合條件並據以審查一案


內政部99.3.31內授營宅字第0990802389號函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6點第1項第2款規定:「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17點第3項規定。」;另同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規定:「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按來函附件所示,申請人欲換屋之住宅,係其配偶與他人(非家庭成員)共有(持分3分之1,持分面積為59.45平方公尺),尚屬符合上開「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