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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國宅處辦理七十年度民間提供土地合作興建之勞工住宅,可否視為土地稅法第十七條及國民住宅條例第九條所稱之國民住宅

內政部70.7.22台內營字第二六七六四號函
本案高雄市政府與各工會或事業單位合作興建之勞工住宅,如經高雄市政府認定係依本部69.6.30六九台內勞字第二二九二八號函規定興建之勞工住宅,應可視為國民住宅條例所稱「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