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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施工勘驗,監造人應否在申請書上認章及監造人應否在建造執照勘驗記錄表上認章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7.22.台內營字322021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7.05.74建四字第17862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6條之申報勘驗,修正規定為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為之者,旨在督促監造人善盡其監造責任。是於「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及「建築物施工管理表」,監造人自應加以會章(上項表格本部刻正修正中)。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施工勘驗,依前開法條建築工程施工中必須勘驗部分,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此項勘驗仍應由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本部63.01.22.台內營字第563105號函仍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