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修正發布前之積欠貸款戶,於銀行處分其不動產後,積欠期間所補貼利息返還之執行疑義請釋示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7.11.20.營署宅字第三○三○五號函
按「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之貸款利息補貼係用於搭配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定之承貸戶繳交利息,承貸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者,銀行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後,自應將其積欠期間政府已撥付之補貼息全數返還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87.11.20.營署宅字第三○三○五號函
按「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之貸款利息補貼係用於搭配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定之承貸戶繳交利息,承貸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以上者,銀行於處分供擔保之不動產後,自應將其積欠期間政府已撥付之補貼息全數返還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