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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為法院判決確定分割共有物分配者,在尚未辦理土地登記前,有否行使辦理公私畸零土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權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6.18.台內營字第320631號

說明:

一、復貴局74.05.25.北市工2字第12591號函。

二、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者,固得依確定判決申請建築,惟關於畸零地合併使用,仍應依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所定要件與程序為之,不因得申請建築而當代取得行使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