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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無須送請議會審議


內政部65.9.11台內營字第六九八一○四號函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為之,此項程序包括送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此為都市計畫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廿三條、第廿八條、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自應從其規定。復查「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並未規定議會有是項審議權,自無須送請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