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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重劃區內屬國宅基金購置供國民住宅使用之公有土地,可不指配為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68.10.11台內地字第三六二八○號函
重劃區內之公有土地依法本應優先指配為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惟為配合擴建國民住宅避免影響既定之國宅計畫,凡屬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重劃計畫書公告前已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民住宅用地,於辦理重劃分配時可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優先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