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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興建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二層轉運站是否屬雜項工作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01.17.台內營字第772372號

說明:

一、復貴廳79.01.05.建四字第52788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案興建之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二層構造物,係屬上開法條所稱建築物,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三、檢還原附卷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