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本部65.02.09.台內營字第669095號函關於申請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66.01.18.台內營字第718479號
說明:
一、依據○○○君等65.12.23.申請書辦理。
二、按訴訟上之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之效力,且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此項和解,即有拘束當事人之效力。主管建築機關依此和解受理當事人申請為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登記,要非無據,尤不發生與建築法第70條牴觸問題。至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請求繼續審判,於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再據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