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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端所詢已興建完成之農舍是否可請擋土圍牆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4.24. 營署綜字第1070021444號函

說明:

一、復臺端107年3月21日書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部分)之範圍,是已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農舍,其增設擋土圍牆或相關水土保持設施,仍應符合上開規定。

三、來文所提「已興建完成之農舍礙於法規限制,無法可適用於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之擋土圍牆興建,是否可與時並進修訂相關法規,讓位處於地質敏感區已興建完成之農舍,有法可再申請擋土圍牆」1節,因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係依農業發展條例授權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相關規定之修正需審慎通盤考量農地管理政策,臺端對於位處地質敏感區之安全疑慮,建議所需水土保持設施之設置用途有無符合農業使用洽詢當地農也主管機關釐清是否應計入農舍用地面積,或評估透過建築物修、改建方式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或變更,以增設及強化相關設施,維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