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端陳為參加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講習涉及學歷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105.2.18台內營字第1050801567號函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年1月2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50007557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台端104年11月21日陳情書。
二、按「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為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款第1目所明定,先予說明。
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上開函說明五表示:「......所詢之學歷依上開規定,應符合達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如符合達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應可符合本辦法上開規定「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