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丙種建築用地申請建造執照,其基地內留設之通路得否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乙案,請依說明辦理。
內政部函 83.09.30.台內營字第8388433號
說明:
一、依據李政文建築師事務所83.08.03.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營建署83.07.19.營署綜字第52094號函旨意,係指坡地住宅社區申請開發許可時,將基地視為一宗基地並將該住宅社區必要之公共設施如道路、兒童遊戲場、停車場、調節池等用地列入建築基地計算建敝率、容積率、致使大量增加樓地板面積,不符土地使用計畫管制精神。
三、建築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係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但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另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分別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款及第163條所明定。本案桃園縣楊梅鎮頭湖段306之31及302地號土地,經查來函所附資料,於辦理用地變更編定時,已依規定留設必要之公共設施(含道路、公園等)並捐贈桃園縣政府在案,其申請建造執照,有關一宗土地之認定,自應依前揭條文規定辦理,其基地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規定留設之通路,依法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四、檢附本部營建署83.07.19.83營署綜字第52094號函及李政文建築師事務所83.08.03.函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