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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物之使用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之處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2.04.台內營字第213097號

說明:

一、復貴廳73.01.20.七三建四字第23342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0條之處罰(罰鍰),係屬行政罰: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處罰(役刑、拘役、罰金)為刑事罰,兩者性質不一,無所謂優先適用問題。本案請貴廳轉知花蓮縣政府視其實際情況,依建築法第90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擇一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