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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南投縣草屯鎮公所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草屯鎮中興段二○○八地號權利變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2.9.24內授營都字第0920011273號函

一、查「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變換範圍內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於權利變換後未受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實施者應在不超過其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回贖或依法提存,並應併入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原登記之截止記載及變換後權利變更或移轉登記。」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已有明文。次查本部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一五四號函(諒達)檢送「九二一災後更新重建權利變換產權移轉作業手冊」,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二、至本案未受分配者楊秀芬女士及張中岳先生分別有假扣押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實施者草屯水稻之歌七期都市更新會,並無上開二人應補償之權利價值範圍內代為清償或提存之證明文件,轉陳貴府囑託草屯地政事務所辦理假扣押及抵押權之截止記載登記乙節,本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八三八七八號函(如影本)送「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集合住宅重建完成後如何辦理建物測量、登記等問題」事宜會議紀錄案由二附帶決議,業獲致具體處理共識,請依上開附帶決議確實督導該更新會針對缺失部分注意改善,如有發現錯誤者,都市更新事業主管機關應即追回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