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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貴府函詢農業用之合法房屋按「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3款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7.7.7營署宅字第0972911634號函

一、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其認定所附文件及基準日期之規定,本部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本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詳附件)已明釋在案。

二、關於修繕住宅如無建物登記,其用途如何認定乙節,參酌本署86年9月11日營署宅字第21993號函意旨:「關於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貸戶所購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為空白,如係建築法公布前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以申辦建物主要用途變更登記者,得依據土地或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供住宅使用之相關文件,同意其辦理貸款。」,申請人擬修繕之住宅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未能提出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依據土地或房屋稅單等足資認定該建物為供住宅使用之相關文件,認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