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2條補充圖例圖42-(1)及圖42-(2),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113.8.1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8560號函
一、依據106年12月21日發布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1條及第42條,及本部111年10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110817347號函修正補充圖例內容辦理。
二、第42條補充圖例作下列修正:
(一)圖42-(1)文字說明3「……地板面以上50cm範圍內不得計入……不包括本編第1條第16款所稱之樓梯走廊浴廁等非居室部分……」修正為「……地板面以上75cm範圍內不得計入……不包括本編第1條第19款所稱之樓梯走廊浴廁等非居室部分……」。
(二)圖42-(2)文字說明3「……符合本編第1條第7款之屋頂突出物不予計入外牆高度。」修正為「……符合本編第1條第9款之屋頂突出物不予計入外牆高度。」另因窗臺高度係依同編第45條及該條圖例檢討,本圖例有關窗臺文字及尺寸標示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