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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需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同意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其土地使用計畫於縣(市)政府之受理窗口乙案

內政部88.11.11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七八八九號函
前揭會議第二案決議,明列各類非都市土地分區及用地變更申請案件之土地使用計畫縣(市)政府之受理單位,請貴府參照附表內容責由各相關單位受理主管開發類別之申請案件;惟若申請開發基地位屬山坡地範圍,仍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市)政府之建築管理單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