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署函詢有關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得否與相鄰之農牧用地合併申請興建農舍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5.08.24.農授水保字第0951851944號
說明:
一、復 貴署95.07.3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38645號函。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甲種建築用地未容許作農舍使用,且現行容許作「住宅」使用與「農舍」性質並不相同,另甲種建築用地與農牧用地無合併申請興建農舍之法源依據,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自不得與相鄰之農牧用地合併申請興建農舍,現行農舍興建之申請,仍應回歸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