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地所有權人於戶籍地以外縣市之農地有自用農舍及搭蓋無申請許可之建築物,是否發給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1.14.營署建管字第48314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9月19日89屏府工建字第149246號函。
二、案經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0月31日(89)農輔字第890154379號函示:「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所謂『無自用農舍』,係指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名下無自用農舍,如本案戶籍地以外縣市之農地有自用農舍,應不得發給無自用農舍證明書。」在案,應據以辦理。有關確無自用農舍證明之核發,應就起造人所有農地是否有農舍為否准依據,本案農地上搭蓋無申請許可之建築物或未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家禽舍,如查明該建築物係作為農舍使用,屬程序違建,得發給確無自用農舍證明並飭申請人補辦申請建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