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連署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104.01.08.營署建管字第1030080406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3年12月4日府建管字第1030220030號函。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故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