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台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田、旱地目以外其他地目(如林、雜、道等)土地,得否作農業使用乙案
內政部90.3.19台內營字第九○八二八九五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以土地使用分區別予以劃分,而非以地目等則作為管制依據。有關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僅係針對保護區必要之開發建築行為項目所為之規範,至作農業使用則非屬上開規範之內。是以,台灣省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無論為何種地目,均得准予作農業使用,惟其使用仍應符合上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及各該都市計畫書之規定,以落實保護區之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
二、至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如涉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事宜,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