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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謝聰君得否單獨依貴院71年上更(二)字第548號判決主文第2項申請3層房屋部分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6.17.台內營字第324609號

說明:

一、復貴院74.06.04.劍民決忠06909號函。

二、有關建築工程完竣後部分起造人,因不願會同簽章或有糾紛仍在解決中,可否准予核發使用執照疑義,前經本部以64.04.30.台內營字第640216函釋有案。影送前開部函乙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