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OOO申請101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其孫之監護人為OOO,是否符合單親家庭條件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5.10營署宅字第1020027921號函
一、為了協助中低收入家庭解決居住問題,減輕其居住負擔,本署自96年起推動「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提供租金補貼、購置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若申請人為單親家庭,考量其需獨自扶養子女,負擔較一般家庭沉重,故若申請人為單親家庭,則於評點加分,以使其較一般家庭優先獲得補貼。
二、依據上開政策意旨,於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1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單親家庭定義如下:(一)單親家庭:指離婚、喪偶、配偶服刑、申請時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其育有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未成年。2.年滿二十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除外。3.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上開規定係以申請人獨自扶養其子女為主體,若申請人符合上開規定,可依評點表加3分。若申請人係扶養其孫子女,依上開規定尚無法列為評點表之加分項目。
三、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之評點基準表,若申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可加10分,另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略以:「本條例所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內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及第15條:「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有關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係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所定審核基準,據以審酌認定之。」,若OOO未獲核定101年度租金補貼,惟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可於本(102)年度再次申請本方案,依上開規定,其可於評點加分,較一般家庭優先獲得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