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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建築師法建築師酬金及參與統包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9.19.營署建管字第09129147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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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一:建築師參與統包事宜。

說明:按統包係結合具有規劃、設計能力之建築師、技師,與施工單位統籌辦理工程方案之選擇、規劃設計及施工管理,有助於工程品質提升及營建產業之健全發展,為營建產業發展之未來趨勢。而統包對建築師之執業型態有所影響,是如何配合修正建築師法相關規定以為因應(參見會議資料條文第6條、第25條),請提討論。

結論:配合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統包為營建產業發展之未來趨勢,修正建築師法第6條及第25條規定,允許建築師可設立建築師法人組織,且取消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及建築材料商之規定,以為因應。

案由二:建築師公會大會降低法定出席人數規定乙節。

說明:各省(市)建築師公會兼區會員眾多,公會規模龐大,經常無法達二分一高門檻之法定出席人數,使會議之合法召開時有困難,擬修正建築師法第34條規定,使建築師公會得視需要,由章程訂定降低法定出席人數,俾利會議召開及會議之運作(參見會議資料條文第34條),請提討論。

結論:為使各省(市)建築師公會順利召開會員大會,參考律師法修正建築師法第34條規定,增訂建築師公會得視需要,由章程中規定,彈性調整法定出席人數。

案由三:建築師法第37條建築師酬金規定事宜。

說明:建築師公會應訂立建築師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前項業務章則,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在直轄市者,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定;在省者,報請內政部核定,為建築師法第37條所明定。但公平會認為此種行為因具有限制競爭之效果,且與公平交易法立法意旨明顯牴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7條、第14條及第46條規定。是如何修正建築師法第37條使其保留原係在防杜惡性削價競爭,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之立法精神,且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立法要旨,提請討論。

結論:建築師酬金標準係在防杜惡性削價競爭,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實有存在之必要,但為避免違反現行公平交易法規定,增訂建築師法第37條之規定,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師酬金最高標準及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