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等陳為建築基地經法院實施假扣押,請准予核發使用執照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1.03.08.台內營字第67552號
說明:
一、依劉春右君等70.12.04.,70.11.20.陳情書暨 貴局71.01.22.北市工建字第60545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即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此項使用執照僅為建築物可供作一定用途之許可而已。揆之建築法第26條、第70條之規定至明。假扣押為民事上之保全程序,目的在禁止標的物之任意處分。本案縱令建築主管機關依法核發使用執照,亦不能阻卻假扣押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