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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貴公司所有已建、將建之地下儲油槽,擬依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辦建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03.30.台內營字第144031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72.02.22.(72)工字第48147號函。

二、按地面下之建築物得不適用建築法之全部或一部規定者,固為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唯查本部71.12.07.請經濟部、中油公司及省市建設(工務)廳(局)會商所作結論,純係就中油公司興建油氣儲槽及室外油氣煉製。輸配等設置連鎖性整體工程而言,與同法條規定並不發生牴觸問題、此項所謂地下儲油槽工程之是否有同法條之適用,應視其工程是否能成為一獨立主體以為斷,應由中油公司繪製建築工程設計圖說逕行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