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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解除套繪管制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8.04.營署建管字第1032913827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臺端103年7月25日請示書辦理。

二、依據本部103年7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號令示:「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解除套繪,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大於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即日生效。」並無規定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辦理解除套繪時之先後申請順序,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至本案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因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