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公司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興建輸電線路鐵塔,對都市計畫內無法以協議取得之土地,擬申請徵收時,可否視為「無妨礙都市計畫」
行政院73.2.22台七十三內第二四八五號函
本案經本部審慎研議認為:本案前經本部以72.1.15七十二台內地字第一三二九一八號函示有案,仍宜維持。惟台電公司擬興建高壓輸電線路鐵塔所需用地如係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工業區或風景區內,其設置對當地都市計畫之內容及整體功能影響不大,且經由各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者,得准予設置。其土地取得方式應儘量與人民協議購買,於購買協議不成時,再辦理徵收,並應依法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