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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保留地可興建學生及教職員單身宿舍


內政部59.9.25台內地字第三七九五六○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五條:「其他使用區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之規定,學校保留地可作為興建學生及教職員單身宿舍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