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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農業耕作之漁民申請在其所有土地上興建自用農舍,可否認屬具有「自耕農身分」而核發建造執照,准予建築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4.30.台內營字第082788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3.10.(71)建四字第9368號函。

二、從事近海捕魚之漁民,因兼營農業耕作,持有耕地,並經當地鄉鎮公所證明該漁民確實從事農業耕作時,得認為具有「自耕農身分」,准予依法核發興建農舍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