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前函頒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始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可行性評估補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政部94.8.24台內營字第0940085055號函
考量時空環境變遷,旨揭分別85年及86年函頒處理要點及補充規定已不合時宜,又實際執行上已分別得由本部83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8387259號函與91年11月5日台內營字第0910081196號函釋,以及「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與「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所取代,爰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