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廢水處理場新建工程」擬於貴縣虎尾鎮蕃薯段989及990地號新建廢水處理廠,是否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案
內政部106.12.14內授營環字第1060819582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11月15日府建管二字第1060100844號函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86年8月13日營署工程字第18092號函暨95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50065586號函已釋示「污水處理廠、抽水站、截流站等工程係屬環保工程或土木工程,上開工程之設置標準悉明訂於下水道相關法規中,故其中除污水處理廠之管理大樓如係純供管理人員工作及住宿場所,應依建築法之規定申請建造執照,其餘應不屬建築法規範之範疇。」本案請貴府依上揭函釋本權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