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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建築管理處函為建築物使用類組H-1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是否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稱之公共建築物1案,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10.14國署建管字第1130086617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建築管理處113年8月16日桃建照字第1130069040號函。

二、按「機構分為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其設置標準如附表。」、「參、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二、一般設施:......(五)應設置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為衛生福利部依精神衛生法第16條第2項訂定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及附表二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適用於住宿型機構)所明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其應設置之便於殘障者行動及使用之設備、設施,應由該部基於精神衛生法中央主管機關權責釋示為妥。

三、有關本部110年10月7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170條增列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為建築物使用類組F-1組及H-1組公共建築物範疇,係配合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6日來函建議辦理,惟貴府建築管理處來函所詢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現行尚非屬公共建築物所規範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