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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 貴府辦理用戶接管工程於計畫道路未徵收私有土地上埋設連接管供公眾使用,是否適用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乙案

內政部97.4.23內授營工程字第0970803309號函
一、有關施作用戶排水設備在既成道路或計畫道路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連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是否支付償金乙案,查本部業於91年2月5日以內授營工程字第0910002811號函(諒達)釋有案,先予敘明。
二、本案 貴府函稱「用戶接管」應屬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所詢為辦理該設備工程,於計畫道路未徵收私有土地上埋設之用戶連接管,如係為供公共使用之必要管渠,自得依前開規定,支付償金以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