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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工務局函詢建造執照之工程已逾竣工期限,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仍於勘驗相關文件上簽章並申報勘驗,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及第35條規定之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7.3.30營署中建字第1073501453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107年1月16日新北工施字第1070110631號暨107年2月23日新北工施字第1070356299號函。

二、本案貴府工務局函詢建造執照之工程已逾竣工期限,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相關文件上簽章並申報勘驗,是否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及第35條規定之疑義1節,如營造業未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施工,則違反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6條規定;查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定義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負責辦理本法第35條規定之工作內容,倘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有違本法第35條規定,則依營造業法第61條規定予以處罰。本案係屬個案事實認定事宜,請貴府查明後,本權責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核處。

三、另如本案工程之建造執照已逾建築期限,請依建築法或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