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之臨時攤販集中場是否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並應附建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9.12.台內營字第34203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7.29.(74)建四字第182905號函。
二、按臨時攤販集中市場以從事販賣貨物,供公眾生活需要之營業,公眾得以出入,自得視為公共建築物,為維護公共安全,應有設置防空避難設備必要,惟為免影響上開集中場之面積並易於執行,可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等有關規定在其附近擇地為地面式防空避難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