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機關學校處理經管省有眷舍房地就地改建時,其為土地之處分,建議依照國民住宅條例之規定,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所訂程序之限制


內政部67.12.29台內地字第八二○三五三號函
查國民住宅條例第六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條例興建國民住宅及公共設施,而就土地為處分、設定負擔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所定程序之限制。」至各級政府機關依照「中央各機關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就地改建」之公教住宅,不論其興建方式,建築面積、貸款利息年期,以及配售等條件均不相同,顯然不能認係屬依照國民住宅條例所興建之國民住宅,基於行政命令不得牴觸法律之原則,就地改建之公教住宅其為土地處分時,應無該條例第六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