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中縣泰昌大樓都市更新會函為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建築物之配置與設計,得否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乙案
內政部91.1.31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一四三一號函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九款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惟對於建築物應如何配置及設計,並無特別規定。準此,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時,建築物之配置及設計,許其適用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及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簡化規定,尚不牴觸都市更新條例;惟免請領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仍應經貴府認定符合上開簡化規定第三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