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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法第96條之1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3.25.台內營字第296836號

說明:

一、復貴廳74.02.15.74建四字第6784號函。

二、建築法修正公布前之違章建築,其於建築法修正公布後在繼續狀態中者,主管建築機關執行拆除時,關於拆除費用之負擔,及存放物品之遷移處理,自應有修正公布後建築法第96條之1之適用。

三、建築法第96條之1所謂「物品」依民法第67條為不動產以外之物。家禽為人力所能支配之有體物,並得為權利客體之一,自得視為同法條所稱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