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有關「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2.14.營署建管字第094000551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1月24日府建使字第0940011461號函。
二、按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4條之規定辦理,爲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7條所明定。至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4條第2款所稱之「廣告燈塔」,當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所稱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並無規模之別。
三、按建築物外牆鋼釘固定之立體不鏽鋼字型如為機關、團體或建築物等之名稱或題字標示,非屬招牌廣告,本部86年6月2日台(86)內營字第8603909號函已有明釋,本案所陳以文字型無外框支架,直接鑲崁於建築物外牆者,若非屬上開情事,自應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