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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汽車旅館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得否不得設置分間牆區劃乙案,復如說明,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9.23.營署建管字第0920055498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2年9月6日(92)鵬字第92009號函。

二、「連棟式建築物各棟法定停車空間以上至天際垂直區劃為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其建築物法定停車空間之設置得配合各棟之使用以分間牆區劃,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款『集中留設』之限制」本部87年12月1日台(87)內營字第8773407號函業有明釋,至所詢事項涉事實認定,請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