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端函詢如何依規定動用已核准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優惠貸款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9.3.25營署宅字第0990018091號函
查台端前於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育有子女換屋方式申辦,按來函說明五所提之疑義,茲依序回復如下:
(一)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6點第2項規定:「以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故台端持有之舊屋應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且房屋及土地應併同移轉,其貸款得否由台端繼續繳納部分,與該規定無涉。
(二)次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3目規定:「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但申請人二年內原以買賣或拍賣取得之住宅,嗣後贈與或以其他方式移轉予其配偶者,不在此限。……」,同點第2項規定:「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且應以申請人為借款人。……」,台端配偶名下之房屋及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予台端後,再向金融機構辦理本方案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尚合於前開規定。
(三)另台端是否適用99年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90800573號令修正發布之「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1節,本規定修正發布後,即全國一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