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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頹壞不堪居住,可否由占有人或代管人或共有人申請改建,准發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1.26.台內營字第20317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 貴部73.01.05.(73)正止字第00016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依建築法第81條處理之,非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已取得使用建築之權利人,不得申請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