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於購宅期限內持新竹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於新竹縣購屋並辦妥貸款,惟並未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申請移轉至新竹縣,可否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核發移轉證...
關於函詢青年購屋低利貸款戶於購宅期限內持新竹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於新竹縣購屋並辦妥貸款,惟並未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申請移轉至新竹縣,可否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核發移轉證明予該貸款戶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1.9.5營署宅字第0910055669號函
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十一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人所購住宅位於原受理申請以外直轄市及縣(市)者,應由申請人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地買賣契約書及原核發同意購置住宅證明影本各一份向購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移轉。本項規定係為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補貼息作業所需,故為維護貸款戶權益並使承貸金融機構得以申請補貼息,若貸款戶已依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第十點規定購屋並辦妥貸款,同意貴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予該貸款戶。